2.专门网络服务商中立性的探讨。虽然实践中专门的网络服务商作为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人出现的频率较小,但其在外观上更容易被认为是一般的营业性行为,是否具有中立性更值得讨论。网络服务商也被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称ISP),指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平台服务等网络服务单位。事实上,专门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也有明确的规律可循。根据传统刑法理论,纯粹的中立行为并不会与侵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其一,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如中国电信、中国移动)距离犯罪中心的距离过远,一般不认为这类间接帮助与侵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二,网络信息内容提供者自己组织信息向公众传播,如果其发布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淫秽色情或者侵犯著作权的内容,其实施的就是相关犯罪的实行行为,无涉中立帮助行为。其三,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行为在外观上最接近中立行为,如在监管范围之内,其在主观上明知对方将借助其网络服务实施犯罪仍继续提供,且可认定帮助行为与侵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就能够排除帮助行为的中立性。另外,在信息时代,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利用网络获利的同时,本就应当被赋予更高的注意义务,因此不宜再提高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容忍程度,更不宜扩大中立行为的外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