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01、丧偶妇女继承公、婆遗产时,会不会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 不会。 有的人认为,丧偶妇女的公、婆死亡时,丧偶妇女的子女有权代替先亡的父亲代位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再允许丧偶妇女继承公、婆的遗产了,不论丧偶妇女对公、婆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这种观点是不对的。丧偶妇女如果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她便是以独立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公、婆的遗产。 因此,丧偶妇女继承公、婆遗产时,并不妨碍或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公、婆的遗产;反之,子女代位继承公、婆遗产时,也不影响丧偶妇女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 02、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其子女还会享有代位继承权吗? 放弃继承权人的子女不再享有代位继承权。这是因为继承人一旦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那么放弃继承的效力就应追溯到继承开始之时。放弃继承包括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和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如果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那么其应继承的份额应当由同一顺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如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只有一人亦放弃继承的),那么遗产由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那么该部分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如果遗嘱继承人为数人,其中一人放弃继承,则该遗嘱继承人所应继承的份额应由法定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如果所有遗嘱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那么被放弃继承的遗产均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此种条件下,若再无法定继承人,那么除缴纳税款、清偿债务外,应作为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或者集体组织所有。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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