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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常用法律法规116条!(四)

No.58

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No.59

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No.60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No.61

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No.62

如何执行传唤、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No.63

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机关是哪些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No.64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留后提请逮捕的程序和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二款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No.65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多少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No.66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作出什么样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No.67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No.68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分为哪类?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


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No.69

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责是什么?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No.70

宪法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No.71

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是哪个部门?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No.72

什么情形下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不得辞退?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人民警察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No.73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根据国家规定应当给予的处分有哪些?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受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根据国家规定降低警衔或者取消警衔。


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No.74

办理行政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和备案要求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交通警察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No.75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扣押的范围、程序及处置有何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对下列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二)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对具有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但是,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结束后应当立即解除。

No.76

办理行政的违法行为追究时效有哪些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追究时效的限制。

No.77

公安机关对共同管辖的行政案件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No.78

办理行政案件询问查证的时限和要求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No.79

办理行政案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实施条件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No.80

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No.81

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情形?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No.82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


被处理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编辑:(李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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