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初至7月7日,被告人王某多次进入袁州区某商厦、某购物广场等店铺内,实施盗窃。2020年6月2日晚至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从袁州区某商厦外围墙体攀爬至四楼,再通过小门进入相邻的某国际健身会所内,在该会所收银台内盗得现金200余元后离开。自6月3日至7月6日凌晨间,被告人王某采用从商厦、购物广场负一楼爬通风管道进入的方式,先后在专卖店、火锅店、奶茶店、田螺馆等店铺收银台、保险箱内,疯狂盗取现金。
2020年7月7日上午,王某被抓获归案。
经核查,王某盗窃作案十一次,盗窃现金共计人民币1509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0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适当增加刑罚量;鉴于被告人王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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