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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次贩毒一次未遂 两男子均获刑三年四个月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汪某、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9月21日间,吸毒人员徐某向被告人罗某多次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后罗某多次联系被告人汪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贩卖给徐某。期间,被告人汪某先后四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被告人罗某,共收取毒资2980元;被告人罗某先后四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徐某,共收取毒资3680元。

  2020年9月26日下午,徐某联系被告人罗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支付1800元毒资,被告人罗某随后联系被告人汪某购买1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

  当日21时左右,公安民警等待交易的被告人汪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6.0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粒,净重0.09克。

  当日23时左右,公安民警将前来交易的被告人罗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罗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五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二被告人最后一次犯罪是犯罪未遂,应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汪某、罗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汪某、罗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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