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件,被告人张某为补贴家用,砍伐国有林木,因犯盗伐林木罪获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元。
2020年7月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借邻居家的皮卡车,使用油锯、斧子对黄泥河林业局大川林场的52株杨树进行砍伐,权属于国有,砍伐后的林木截成木段,作为柴火使用。经鉴定,被盗伐林木的蓄积量为,立木蓄积15.7617立方米,原木材积11.8344立方米,涉案林木价值人民币6508.92元。案发后,张某把涉案林木返还给大川林场,并自愿补植林木,共缴纳补植款人民币6508.92元,拟补植林木2610株,补植林木面积43.5亩。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及时把赃物返还给被害单位,与被害单位达成林木补植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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