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9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在袁州区某商场见被害人田某在商场内一彩妆美甲店做美甲,且手提包放在旁边的座位上,便趁被害人不注意将手提包内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1千元。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张某被民警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曾于2016年9月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因犯盗窃罪曾于2019年11月4日被袁州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适当增加刑罚量;鉴于被告人张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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