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日晚22时许,被告人叶某酒后与妻子李某坐朋友车经过西湖区某灯饰广场,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在某灯饰广场门口下车,叶某对李某实施殴打,并用牙齿咬伤李某脸部、背部等处。
同年10月20日,经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因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四根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叶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叶某曾于2019年12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叶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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