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路过南昌县某宾馆时,见宾馆内无人,遂进入宾馆盗窃了放在前台的手机一部。2020年11月2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将该手机以人民币460元的价格,卖给南昌市某二手手机收购人员。2020年11月3日9时许,民警在上述地点将该手机追回,交给被害人胡某。经鉴定,被盗手机市场价格为855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曾因盗窃于2017年4月12日、2018年4月14日、2020年10月16日,分别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至2019年间,4次先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黄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安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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