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网络平台,缴纳保证金成为会员,一男子通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发展下线4300余人,骗取财物2842万余元。日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
2015年2月以来,被告人陈某与李某、王某、袁某、张某、杜某(均已判刑)注册成立临沂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会员网站,对外谎称该传销组织为政府扶持项目,采取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的手段,引诱加入者缴纳1000元广告宣传保证金即可注册成为会员,每日签到能赚取20元广告费,并以拉人头入会的方式发展下线,按顺序组成传销层级十九级以上,先后诱骗4300余人加入该组织,骗取财物2842万余元。被告人陈某系公司发起人、股东之一,积极参与谋划并发展会员等工作,非法获利64284元。
临沭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另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陈某主动到临沭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向临沭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64284元。
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整个组织、传销活动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系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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