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挪用资金案,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5年4月16日,刘某通过李某向某公司借款15万元,并于4月22日向李某归还该借款。李某收取刘某还款后,未及时上交公司,私自借给他人收取利息。为避免被公司发现,以刘某名义向公司支付6个月利息,共计一万余元。同年7月30日,李某以吴某的名义向某公司借款16万元,然后采取上述同样方式向公司支付2个月本金及利息。
该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通知李某办理离职手续,并于同年11月20日报案。2016年6月2日,李某退赃1万元后逃匿。2019年12月27日,李某被民警抓获。2020年4月14日,李某家属代其支付6万元给某公司,并获得对方谅解。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已退赃且获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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