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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开发区法院宣判3起非法采矿案

近日,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3起破坏环境案件进行集中宣判,5名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8万元到1万元不等的罚金,退赔矿产资源损失和违法所得。

  2018年,被告人董某超在其姑父马某书(已判决)和孙某考(已判决)的帮助下,以每亩15000元的价格租用土地非法采砂。董某超和其他租地人员通过他人收取土地租金,随后对所租土地进行分割,确定各自非法采砂的土地。经鉴定,采坑地块总面积为6917.18平方米,采矿量约为22134.98立方米,价值1106749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董某超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董某超退赔矿产资源损失79053.5元。

  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刘某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康佑公司与端庄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租赁端庄村土地1200亩,用途为农业大棚种植和光伏发电经营。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祥组织被告人陈某君、王某红等人在该土地上非法采砂。经鉴定,被非法开采的砂子是二类建设用砂,挖方总量约为50719.54立方米,价值1874830.45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陈某君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王某红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陈某君退赔的违法所得1万元、被告人王某红退赔的违法所得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刘某祥、陈某君、王某红等共同退赔违法所得1844830.45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路某朝明知贾某社(已死亡)租赁其土地为了盗采砂石,仍将自家位于十里亭镇中高村村东的两块土地出租给贾某社用于盗采砂石。经鉴定,被盗采的砂、鹅卵石总价值1049530元。路某朝于2020年9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其亲属已代路某朝退赔违法所得5000元,缴纳罚金2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路某朝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路某朝退赔的违法所得1.5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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