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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需谨慎 撤销有条件

赠与需谨慎 撤销有条件

养儿防老”这句话对于中国人来说是再熟悉不过的“名言”,也一直是中国人的传统思想之一。也正因为此,现今的许多老人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在自己还健康之时就将动产、不动产等选择了“赠与”这种法律形式给予子女,有的还采取了公证的形式。
  但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父母反悔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赠予的案例确不在少数。原因绝大多数是:父母认为子女并未尽到赡养义务或赡养义务尽得不尽如人意。因此,父母在不能确定养儿就能防老的情况下,须“谨慎”赠与,应清楚地知道“赠与”的法律规定及撤销须满足的条件。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赠与该合同为单务合同,仅赠与人一方负担约定合同义务。赠与合同的效力主要是指赠与人合同中赠与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而撤销权仅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行使:一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是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值得注意的是,只要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即视为未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行为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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