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二被告人韩某、彭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24日晚,被告人韩某、彭某至宜春市袁州区中山中路某路段,通过旁边拆迁房屋进入被害人高某家中,反锁一楼楼道门,随后进入二楼,窃走1000元现金和一部相机(鉴定价值人民币1559元)。
2021年5月10日,被告人韩某、彭某被抓获。案发后,被盗相机已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高某。
另查明,二被告人韩某和彭某曾均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8年和2020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彭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韩某、彭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韩某、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部分盗窃物品也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故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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