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4日晚,民警在南昌市沿江快速路附近设卡检测酒驾,民警发现周某驾车在离检测点二十米左右处欲掉头,立即上前拦截,并对周某使用酒精仪进行呼气检测,检出酒精含量为165mg/100m1,周某拒不在呼气检测单上签名。随后,民警将周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到达医院后,周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不配合抽血,且不承认有驾驶行为。民警多次对其劝说,并告知不配合抽血的后果,周某仍不配合,民警对周某强制抽血。经检测,送检的周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6.8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同年5月28日,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醉酒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逃避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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