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李某利用工作之便,盗窃南昌市某珠宝公司黄金柜台中的黄金饰品,共计278.91克。而后,李某将部分黄金饰品分别销赃给两家珠宝店,共计137.4克,获得赃款共计人民币49424元。
经鉴定,被查获的被盗黄金饰品30件都是真品,价值人民币共计112169余元。2021年3月9日,因被害人报案,李某被公安民警带走调查。
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被盗黄金共计141.51克,并发还被害人。李某的家属已退赔赃款4942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112169余元的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财物已退赔被害人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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