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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际控制人规避执行的司法回应(一)

示例

 

杨某某与A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A公司已经歇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经过查询往来账目明细、查阅既往合作协议、查看公司交易情况等调查,从现有证据分析,郑某日常代表公司进行操纵性经营决策,且工商登记股东、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公司股东系郑某父母,法定代表人系郑某的母亲,郑某被认定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现实中,如上述案例中的情形可谓比比皆是,特定主体为逃避承担责任设置“傀儡”法定代表人,选择“替身”来脱身债务,其逃避执行的意图非常明显,现实中也具备相当程度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由于实际控制人掌握着被执行公司的资产情况,控制着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实际上决定着公司的还款意愿,故对法院执行工作能否顺利推进影响巨大。进言之,实际控制人幕后操纵企业,规避执行手段可谓五花八门,呈现出层次较深、隐蔽性较强、取证较难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利用法定代表人登记制度钻法律漏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初始登记或诉讼后变更为年迈的老人(多为其家中长辈亲友);挂名毫无履行能力的个人(如农民工或残疾人等)充当法定代表人;出于自身便利的考虑,让渡亲信员工等“替身”来隐瞒其身份。

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借公司人格独立名义转移隐匿资产,运用虚构债务、财产混同等手段规避执行,甚至制造高负债假象,使企业达到“严重资不抵债,清偿能力丧失”的破产条件。

三是故意绕开执行强制性规定。违反诚实守信义务,躲避传唤,拒不配合申报财产、执行谈话等,拒不交出或者隐匿、销毁、制作虚假财务会计凭证或资产负债表等相关资料。

四是体外代持真实的公司资产。实际控制人“实质性遥控指挥”,部分公司资产不入账,或通过利益交换或许以其他条件,将主要资产登记在股东、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关联公司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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