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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际控制人规避执行的司法回应(二)

实务认定

 

执行工作实践中,对于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逃避强制执行的判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以分析认定:

1. 实际控制人身份定位。《公司法》将实际控制人的涵义界定为:“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公司法》以是否记载为公司股东为标准,将公司的控制人进行区分,[1]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并列,并明确排除了股东身份与实际控制人身份的重合。[2]实际控制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法人,同样属于“主要负责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践中多表现为亲友共同控制、夫妻共同控制、父母子女共同控制等隐藏在“幕后”,间接性权力存在于事实之中情形。

2. 实际控制人调查要点。调查过程中,应当主要关注工商登记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企业主要决策与管理流程是否符合公司运作的常理常态;企业财务与个人财务是否混同;相关主体是否对企业的主要印章、核心文件、人事安排、分红奖惩等重要事项具有控制权,对于上述影响控制权的因素一般应予综合审查考量。

3. 实际控制人的证明材料。总体上,以相关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公司会议记录、股东名册等公司信息披露资料以及财务凭证、银行流水、重要交易合同、投资合作协议等书证和证人证言为主。

4. 实际控制人的准确判断。从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分析,不仅要审查对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权的控制情况,还要审查对于公司股权和表决权的控制情况,同时也需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坚持实体认定和程序审查并重的原则,结合其他影响因素共同进行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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