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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刘洋)王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9日被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内,王某某仍不思悔改,再次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德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于近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2021年8月23日19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49mg/100ml。
法院经审理,依法撤销之前判决主文中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因本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与前罪拘役三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宣判后,王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说及家中尚有两名幼子需其抚养,悔恨落泪,并表示本次教训极其深重,不再无视法律,不再酒后驾车。
警示教育:安全规则千万条,拒绝酒驾是首条。对法律法规应时刻保有敬畏之心,无论何时都不要触碰法律高压线,更不能对酒后驾驶抱有侥幸心理,否则,终究害人害己。
危险驾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再次醉驾,依法应从严处罚。广大驾驶人员应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饮酒不开车。
文章素材来源于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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