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400-766-7288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

每一次开庭,都堪称经典

20年经验老律师创办 前30名免费咨询

全国咨询电话

400-766-7288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法律资讯

返回上一页

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2更新)

31、【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2、【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参照最新行受贿标准)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刑法第395条)

隐瞒境外存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4、【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5、【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刑法第39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上述伤亡人数标准的3倍;

2.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36、【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7、【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一)个人行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8、【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一款)

(一)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9、【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40、【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虽未达到上述二项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4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不满300万美元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不满3000万美元的;

4.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

2.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3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3000万美元以上的;

3.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第168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⑵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⑶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

⑵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168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5、【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

(一)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6、【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且同时致使有关单位破产,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7、【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2条、刑法第134条第一款、刑法第13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人以上不满5人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5人以上的(参考浙江2012标准);

4.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48、【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人以上不满5人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两高生产安全解释没有这一条);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5人以上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两高生产安全解释没有这一条);

4.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49、【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5条之一、刑法第136条、刑法第13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50、【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安全事故”,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5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条)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属于“重大伤亡事故”,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2、【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5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

2.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3.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4.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5.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应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美沙酮200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氯胺酮100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氢埃托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1千克,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其他毒品数量大”:

美沙酮1千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氢埃托啡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2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2千克,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5千克,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10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20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2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54、【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

(一)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同以上贩卖“毒品数量大”标准),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同以上贩卖“毒品数量大”标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55、【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两年内3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两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56、【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2.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3.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3.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7、【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

(一)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

2.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

3.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4.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具有“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58、【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

(一)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属于“情节较重”(特殊情形为50%),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

3.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4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

4.醋酸酐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5.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20千克以上不满100千克;

6.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50千克以上不满250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

8.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特殊情形:

1.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次组织5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

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5.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6.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5倍的;

2.达到上述的数量标准,且具有上述特殊情形3-6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高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

2.达到前款“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且具有特殊情形3-6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

  

59、【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的不满3000株的;

2.非法种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万株的;

3.非法种植罂粟2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平方米、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0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4.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5.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6.抗拒铲除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属于 “数量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60、【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2.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文章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张玉柱)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20年老律师带队 帮你解决法律难题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民事、商事、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账务纠纷、公司事务、劳务纠纷、工伤赔偿、知识产权、行政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诉讼代理和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400-766-7288

返回顶部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400-766-7288
0371-60998851
0371-60998852

假日值班电话

15938778109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