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一款)
(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3.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4.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50%,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数量较大”标准的;
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3、【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一、二款)
(一)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参考浙江2014年标准)
1.组织30人以上卖淫的;
2.组织他人卖淫300次以上的;
3.组织10名以上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孕妇或者明知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64、【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一、二款)
(一)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5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
3.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既有组织卖淫犯罪行为,又有强迫卖淫犯罪行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论处:
1.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行为中具有“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2.卖淫人员累计达到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人数标准的;
3.非法获利数额相加达到组织卖淫“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
65、【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三款)
(一)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3人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6、【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5.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
2.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3.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359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7、【特定行业单位人员犯包庇罪】(刑法第36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2.二年内通风报信3次以上的;
3.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4.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
5.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6.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8、【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的;
2.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的;
3.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69、【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10万元,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70、【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虽未达到上述二项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4.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数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不满五百万元,但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已偿还信贷资金,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或者行为人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且担保物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认定为刑法第十三条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7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数量在10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数量在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50张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2、【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第一款)
(一)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3、【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第二款
(一)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74、【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违法发放贷款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违法发放贷款5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75、【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刑法第18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7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4.收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7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2.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78、【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
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3.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4.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2.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79、【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二款)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7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35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80、【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之一)
(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不满10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
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81、【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第一款 )
(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
3.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82、【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10户以上不满30户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不满10公顷,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不满20公顷的;
4.情节较轻的其他情形。
(二)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3、【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84、【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9条第一款)
(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8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119条第一款)
(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4.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8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5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的;
2.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3.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4.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2.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87、【丢失枪支不报罪】(刑法第12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2.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88、【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携带枪支1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1枚以上的;
2.携带爆炸装置1套以上的;
3.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000克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20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4.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携带管制刀具20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89、【逃税罪】(刑法第201条)
(一)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0、【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的;
2.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虚开发票500份以上的;
2.虚开金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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