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2011年起在甲公司从事运营⼯作,经过多次合同续签,陈先⽣与该甲公司约定的劳动期限
为2020年1⽉。2017年1⽉10⽇公司的账户因某些原因被其他法院另案冻结,并于2017年5⽉22⽇紧急召开了全体员⼯⼤会向员⼯说明经营困难。2017年6⽉1⽇起,该公司不再实际经营。
截⽌该⽇,公司未向陈先⽣⽀付其2⽉份绩效⼯资及3⾄5⽉份⼯资。2017年7⽉6⽇,该公司收到了陈先⽣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公司⽀付相应经济补偿⾦。公司拒绝⽀付补偿⾦,陈先⽣便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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