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享有了解本小区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等相关事项的权利。关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业主知情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业主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合理行使其权利,防止发生滥用知情权谋取私利的情况,避免业主以行使知情权为手段,故意扰乱业委会或者物业公司等义务主体正常的管理活动,损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审判实践中业主就已经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情况仍起诉义务主体要求行使知情权的、就没有发生的情况或者以不合理的方式请求行使知情权等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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