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杜某诉请被告夏某返还其委托办理清关手续的化妆品等货物合计35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3月,杜某通过淘宝上针对买卖家沟通的聊天工具旺旺与“路人1234”相识,并达成由“路人1234”为杜某代办化妆品清关手续等事宜,“路人1234”完成了委托事项,杜某亦向“路人1234”指定的支付宝账户支付了劳务费用。2022年6月,杜某依之前的操作流程,根据“路人1234”的指示将待清关的化妆品快递至“路人1234”指定位置后,却迟迟收不到“路人1234”的后续信息,电话、微信联系均无回应。杜某经查询得知“路人1234”所使用的支付宝账号关联的手机号码的实名登记人系夏某,故杜某将夏某诉至法院,请求夏某返还货物或者赔偿货款。
夏某辩称虽然其系支付宝账号手机号码的所有权人,但安装该手机卡的手机早已遗失,其并非“路人1234”,且向法院提交了其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并无与杜某的相关交易记录。法院为查清事实,请求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协助查询与杜某发生交易往来的支付宝账号信息,但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查询证实并无对应支付宝账号和账户。法院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后认为,杜某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路人1234”即夏某,故作出驳回杜某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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