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洗钱案,被告人曾某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仍然使用其本人持有的商户二维码予以接收,并按照他人的指示转出或套现共计5636元, 其中已查证毒资为1500元。被告人曾某犯洗钱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同案人袁某、成某(均另案处理)以贩卖毒品为经济来源,2022年8月下旬,袁某到曾某经营的商店买烟时,对曾某的商户收款码进行了拍照,二人添加微信好友并约定,曾某按照袁某的要求转移资金,每转移100元袁某便支付1元手续费给曾某。后袁某使用曾某的商户收款码收取毒资,并在微信上将支付记录截屏发给曾某,曾某收到后,按照袁某的指示,将资金分笔转入指定账户或支付现金给袁某。期间,曾某对资金来源产生怀疑,后仍帮助袁某转移和套现共计5636元,其中已查证毒资为1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行为已构洗钱罪。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结合芦溪县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可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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