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
导读:
虽然法律上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已经有二十年了,但现实生活中仍然有事实婚姻关系存在。到底什么是事实婚姻关系,什么是同居关系,它们的区别是什么,很多人仍不明白,导致出现法律上的判断错误而使自己合法利益受损。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相关的知识,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一、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
事实婚姻关系是国家有条件在一定期限内承认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婚姻效力的一种婚姻关系。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规定为:
1、1986年3月15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起诉离婚时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在起诉离婚时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认定为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之后至1994年2月1日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同居时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在同居时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认定为同居关系;
3、1994年2月1日之后,凡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值得特别说明的是,这里所谓的同居关系,与以前称的非法同居关系法律意义是一样的。非法行为应承担法律后果,而同居关系虽不受法律保护,但并未确定为非法行为。如试婚行为,以前算非法的。
还有,当事人仅对同居关系的解除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同居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即不是法律关系,不属于法律调整范畴。如果由法院判决解除同居关系,反证同居关系受法律调整。
二、民法典如何认定事实婚姻关系
1994年2月1日后共同生活的就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的问题了,只能属于同居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以上就是小编对事实婚姻关系认定的相关知识的整理,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需要了解事实婚姻的形成时间,在不同时间段形成决定是否能被法律认定为事实婚姻。希望小编的回答能给您带来帮助,如果还有疑问请拨打河南植尚律所的电话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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