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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获刑一年

4月1日,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俞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俞某因向罗某、陈某、沈某借款未及时归还,引发纠纷诉至法院。2010年,长汀法院先后作出五份民事判决,判令俞某应向罗某、陈某、沈某归还借款本金共计40余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判决生效后,罗某、陈某、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俞某的银行账户从2013年4月至2020年6月间共收入人民币113.5万余元,却未用于归还罗某、陈某、沈某的欠款。执行干警发现该线索后,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随后,俞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履行部分执行款项。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俞某承认供述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字具结,接受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

  长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俞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一审宣告判决前,部分履行执行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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