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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一早餐店油条“有毒” 老板被判刑并处罚金

作者:刘荣霞   


 
庭审现场。

  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由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许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许某某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禁止被告人许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同时,许某某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赔偿15977.5元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

  许某某是个早餐店的老板,会自己制作油条出售。为了让油条更松脆更有卖相,他私自按照油条粉12.5kg、明矾50g的民间配方生产油条,然后以每根1元至1.5元的价格销售给顾客食用。

  2019年9月17日,赣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许某某加工销售的油条进行了抽样检查,检验出油条铝的残留量为635mg/kg,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小于或等于100mg/kg的标准要求。经鉴定,人长期食用铝含量残留超标的油条可致严重食源性疾病。

  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每天生产25-35根油条、每根1元进行销售;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11日间,被告人每天生产25-35根油条、每根1.5元进行销售。购买生产油条的原料,特别是散装的明矾时,被告人并未向商家索要原料的合格证。2020年11月8日,被告人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许某某在生产食品的过程中,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的油条不符合安全标准,且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被告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损害后果和案件的相关情节等作出以上判决。

  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民生。筑牢食品安全屏障,严惩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于都法院将以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国家法治负责的态度,不断提高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能力与水平,以实际行动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使老百姓吃得更加安全、更加放心、更加健康。

  温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选择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和经过食品安全部门检查合格的商家,不购买流动摊贩食品,不购买“三无”食品。同时提醒广大商家,要诚实守信经营,实行公平竞争,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切实承担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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