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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剂科主任受贿超180万一审被判三年六个月

作者:张奎星   


 
庭审现场。
被告人远程受审。

  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富川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受贿案,对被告人毛某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对毛某某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医院主任的贪腐之路

  2011年6月,毛某某被任命为富川县人民医院药剂科的主任,负责制审核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计划、签订购销合同等工作。在确定医院药品、医疗耗材的供应商过程中,毛某某有决定权、审批权,这让医药公司业务员看到了“机会”。

  每一次聊完业务后,医药公司业务员轻车熟路地往毛某某办公桌抽屉内塞入一个装着“好处费”的信封;每一次谈成业务后,毛某某住所后的巷子里,成了业务员送给毛某某“谢礼”的地方。同时,逢年过节,毛某某总能从各个医药公司业务员处收受红包礼金、高档烟酒。有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十年间,这些礼品与好处费铺设了毛某某走向贪污腐败的道路。

  在审查过程中,毛某某坦然道:“如果我不是药剂科的主任,也不负责药品、医疗耗材的采购,他们(业务员)肯定不会送这些好处费给我,他们是从我做主任以后才开始送这些东西给我。”但是,贪念大门已经打开,这点清醒也早已湮没在欲望中。

  2021年7月2日,毛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决定逮捕。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毛某某利用担任医院药剂科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医院采购药品及医疗器械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庞某、邹某某、肖某某、冯某某、卢某某等6人的财物共计187.2万元。

  庭审中,富川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毛某某的犯罪事实进行全面调查,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对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庭审全程有条不紊、井然有序。被告人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基本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他人回扣共计人民币共计187.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向监察机关如实供述了已掌握与尚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供述同种较重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毛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医药领域贪污受贿影响的不仅是整个行业风气,更为社会造成不好的影响,直接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该严格守法,切实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树立应有的廉洁形象。毛某某受贿案警示我们,在工作和生活中决不能滥用手中的权力,更不能以权谋私、以权谋利,贪污受贿,否则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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