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与老乡王先生某日相约喝酒,酒后双方发生冲突均受伤。李先生遂将王先生诉至法院索赔,王先生亦提出反诉。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先生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2.3万余元,李先生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1400余元。
李先生诉称,2021年1月某天晚上,其应被告邀请前往王先生家做客,酒后王先生故意挑衅并殴打他,双方发生互殴,后其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其当晚至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股骨远端骨折、膝关节内侧副韧带部分断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赔偿含医疗费在内损失共计6万余元。
王先生辩称,其并未殴打李先生,李先生被谁殴打、伤势如何而来其并不清楚;另外自己本身也受伤,反诉要求李先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000余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至公安机关调取了相关笔录,查明李先生因琐事与王先生产生纠纷,双方均动手;二人均被行政处罚,其中李先生被行政拘留3日,王先生被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事后二人均至医院就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本为老乡,在京谋生本应相互扶持帮助,但酒后冲动,因琐事产生矛盾并均动手,均导致对方受伤,双方均被处以行政处罚,故就因本次纠纷而导致双方受伤进而产生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法院根据案情确定双方各负50%过错比例,各承担50%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2.3万余元,李先生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1400余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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