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追缴被告人胡某违法所得428500元,发还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4日至2023年2月24日期间,被告人胡某先后谎称想和被害人晏某、沈某、王某、黄某、张某等人合伙经营水果生意,诱骗被害人出资,先后38次诈骗上述被害人金额共计人民币428500元。期间,在被害人沈某、王某、黄某的追讨下,被告人胡某也曾陆续归还了部分钱款给三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胡某多次诈骗多人,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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