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持有假币、伪造货币案,以持有假币罪、伪造货币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决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1月,经网友介绍,邹某某陆续准备了打印机、防伪印纸等制造假币所需工具及材料,并花费17000元购买了1000余张百元面值的假币与制造假币的全套技术。之后,邹某某便在其租住的宾馆内,使用打印机进行调试,但由于购买的技术存在缺陷,故在案发时邹某某未能制作出成品假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着手实施伪造货币的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构成持有假币罪。考虑到邹某某由于技术缺陷未实际制作出伪钞,系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加之其存在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依法从宽处理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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