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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枪狩猎 被告人数罪并罚获刑

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持枪、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罗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08年被告人罗某在其父的住所内捡拾到猎枪1把,子弹3颗,当时罗某未将枪支及时上交到公安机关,而是将枪支及子弹藏匿于明溪县城关乡狮窠村家中的厨房内。

  2023年8月某日,被告人罗某以食用为目的,在未获取狩猎许可的情况下,持猎枪1把到明溪县某处山上的西瓜田里蹲守野猪,未发现野猪后自行离开;次日晚,罗某再次持猎枪到西瓜田里蹲守野猪。第三天凌晨1时许,罗某在发现野猪后使用猎枪击发子弹1颗,野猪受惊逃跑,罗某未捕获猎物后自行离开。

  2023年8月,被告人罗克明被明溪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同日,明溪县公安局依法扣押涉案猎枪1把。

  经明溪县林业局鉴定,被告人罗某所使用的猎枪系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

  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王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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