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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人进群卖“色粉” 赚取利润被判刑

近日,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吴某、林某、赖某组建工作室以约炮、炒股等虚假理由,帮助网络诈骗团伙”拉人“引流”,从中赚取高额利润,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2022年5月开始,被告人吴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网络上寻找“收粉”的网络诈骗分子,以约炮等虚假理由帮网络诈骗团伙吸引“色粉”(受骗高危人群),并将“色粉”拉入网络诈骗团伙指定的QQ、微信群内,进而赚取回扣。2022年6月,被告人林某、赖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组建工作室以虚假约炮方式,帮助网络诈骗团伙吸引“色粉”,赚取回扣由二人平分。

  2022年12月,吴某为扩大“引流”规模,纠集被告人林某、赖某等同为网络诈骗团伙拉人“引流”,由林某、赖某成立的工作室帮助吴某引流“色粉”,吴某再将“色粉”卖给其上线,从中赚取差价。2023年3月,为牟取更多非法利益,吴某还拉人建立工作室进行“引流”。

  2022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27日间,被告人吴某共为网络诈骗团伙“引流”30余万人,其“欧易”APP账号共收受578964.73USTD虚拟货币,价值人民币约380万元,截止案发该账号内剩余11367.24USTD虚拟货币。被告人林某、赖某浩组建的工作室,共为网络诈骗团伙“引流”2万余人,工作室非法获利2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吴某通过变现虚拟货币实际获利人民币30万元左右,被告人林某、赖某分别非法获利约4万元。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林某、赖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手机、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王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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