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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 被告人获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近日,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依法判处权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权某某,2005年6月出生,在校大学生,明知任某某(另案处理)为上线洗钱,仍向其提供五张银行卡供其使用,并于2023年2月中旬至3月初,先后五次伙同任某某将所提供银行卡内的流水提现56685元,非法获利7745元,自己分得304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权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多张银行卡供他人使用并帮助取现,转移犯罪所得,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到被告人权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系在校大学生,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经办案人员走访学校、家庭、所在地司法局了解情况后,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权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真诚悔罪,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近年来,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手机卡、银行卡也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工具。广大群众特别是在校学生要充分认识涉“两卡”违法犯罪风险,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牢记买卖、租借银行卡均属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责任编辑:(王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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