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刷脸”支付普及后,人们享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便利,然而,“刷脸”支付有风险不可不防。酒醒之后,张某发现银行卡里的5万余元钱不翼而飞,原因竟是醉酒中被人“刷脸”盗取。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刷脸”盗钱案件,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刘某与赵某(已判决)、张某等人在烧烤店吃饭时,突然心生邪念,想与赵某合谋从张某处“弄钱”。赵某将张某灌醉后,刘某利用张某支付宝的“刷脸支付”功能,从张某的支付宝中窃取钱款4万元。随后二人又伙同他人以同样的手法窃取张某支付宝中的钱款1.07万元。刘某于2021年1月9日被民警查获,并退赔张某经济损失1.5万元,张某对刘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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