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7年9月7日晚上,被告人汪某、刘某等6人(另案起诉)在岭北镇沿江街某烧烤店内吃夜宵,刘某驾车离开时意外撞上黄某停放在路边的小车,黄某的好友任某遂上前询问情况。汪某等人因以为任某与刘某发生争执,持钢管、竹签对黄某、任某等人实施殴打。被害人陈某在附近KTV唱歌后下楼正好遇见汪某等人,双方发生口角,汪某等人又对陈某再次实施殴打。经鉴定,陈某为轻伤二级,任某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在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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