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以被告人邬某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被告人邬某斌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三百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上缴国库。
2020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邬某斌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等用于网络赌博平台走账或者跑分等犯罪活动,仍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出售两张银行卡给深圳市的“上官永”,以3600元的价格出售四张银行卡给湖北省天门市的“李老板”。2020年11月22日,被告人邬某斌接到公安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归案后,退缴违法所得4300元。经查被告人邬某斌名下的银行卡为网络赌博平台走账或跑分等违法犯罪的交易明细,共计入账481247.02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邬某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六张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等帮助,结算金额为人民币481247.0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发后,邬某斌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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