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王某云涉嫌盗窃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8 年11 月10 日,被告人王某云的妻子于某在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白龙大道人行道上拾得被害人王某英的手机,并将该手机交给王某云。王某云通过试密码的方式打开手机操作界面,获取了微信支付密码,并连续34次将王某英微信账户中的6800 元以发红包的方式转入自己微信账户。后来王某云意识到自己可能犯罪,主动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王某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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