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偷越国境案件,被告人马某、代某某、李某某犯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0年9月份,陈某(未到案)邀被告人马某到缅甸孟波,马某联系了被告人代某某、李某某。2020年10月8 日马某、代某某、李某某乘坐陈某联系的车辆,从云南省昆明市到云南省澜沧县中缅边境处后,三人结伙偷渡至缅甸境内。2020年11月30日,代某某返回中国境内,2021年4月12日马某、李某某返回中国境内,三人均已被边境处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界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代某某、李某某三人结伙偷越国境,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马某、代某某、李某某均有犯罪前科,对其三人均从重处罚。马某、代某某、李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可对其三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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