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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前科男子恶习不改又贩毒获刑三年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二被告人黄某、易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6日上午,被告人黄某询问被告人易某是否有冰毒吸食,下午被告人易某就在宜春市某小区旁花费500元钱向谭某(另案处理)购买了两小包冰毒并送至黄某家楼下,因黄某下午要做事,担心吸食冰毒后误事,遂没有购买冰毒。

  2022年1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搭乘被告人易某驾驶的汽车从吉安返回宜春的路上,被告人黄某接到吸毒人员钱某向其购买毒品的电话,被告人黄某遂以700元钱的价格向被告人易某购买了两小包毒品冰毒,被告人黄某在车上拿到冰毒后将其中一小包冰毒拆开倒了一点到另外一小包冰毒内,量小的一包冰毒被告人黄某准备留着自己吸食,将量多的冰毒以700元钱的价格卖给钱某。

  同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易某回到宜春后在袁州区某小区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当场从二被告人所乘坐的汽车上查获两包白色透明结晶体的疑似毒品,经称重,总重量为0.38克。随后,被告人黄某协助公安机关将前来拿毒品的吸毒人员钱某抓获。

  经鉴定,被查获的两小包疑似毒品的白色透明结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因犯故意伤害罪,曾于2008年9月22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易某因犯抢夺罪,曾于2004年8月19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易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易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易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易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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