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在霞浦县长春镇某村山上捡到射钉枪改制枪支一支。之后,被告人陈某某将枪支藏匿于其住所,并拿到山上使用二次。2021年4月13日,公安机关到被告人陈某某住所搜查未果,陈某某主动上交上述枪支一支及弹珠120粒。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搜查未发现时,主动上交枪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未造成危害后果及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可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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