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长期流窜河池市各县城、乡镇市场,摆摊销售“三无”保健品,非法获利4000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23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涉案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张某在广西河池市罗城县等地,摆摊销售“补肾丸”保健品,并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分3次以每颗人民币1.5元价格,向被告人谢某法销售共1400颗的“补肾丸”,获款人民币2000元。
谢某法与张某购买“补肾丸”等假药后,于2022年4月至7月间,先后拿到东兰县、凤山县农贸市场及部分乡镇摆摊销售,谢某法非法获利人民币 2000余元。2022年7月4日,谢某法正在凤山县城菜市场摆摊销售“补肾丸”时,被东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依法扣押“补肾丸”等假药一批。
经鉴定,该“补肾丸”检出非法添加物质西地那非,而西地那非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不当服用可能会伤害消化系统、血液和淋巴系统、神经系统等,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谢某法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非法销售含有西地那非的“补肾丸”,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东兰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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