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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郑照诉苍南县政府强制拆除案

1985年,农户包郑照在浙江省苍南县舥艚镇东面的河滩上毁堤抛石填河形成三间屋基,向舥艚镇城建办申请建房,建房审批表中有当地生产大队“同意建房,请主管部门审批”的意见和印章,没有镇城建办和镇政府的审批意见和印章。在包郑照动工建房时,苍南县水电局等部门责令其停建并自行拆除,但包郑照建成三间三层楼房,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1987年7月4日,苍南县政府以未经合法审批、占用水道为由,组织人员强行拆除了包郑照新建的三间三层楼房的部分建筑。包郑照和其子不服,以苍南县政府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苍南县政府赔偿各类损失总计13012元。1988年8月25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苍南县影剧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包郑照等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高院二审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背景

  依照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虽然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很窄,且立的是民事案号,采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但标志着行政诉讼制度在新中国的初步建立。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为立案奔波了一年多后,经浙江高院指定温州中院依法受理此案。

  意义与影响

  该案不是中国的第一起行政案件,却因为其重要意义被称为中国行政诉讼第一案,对推动行政诉讼法立法具有深远的影响。虽然包郑照一家败诉了,但该案唤起了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政府对依法行政的反思,推动了中国的行政诉讼立法,在中国法制史上留下了印记,成为那个时代背景下的一个标本。



责任编辑:(陈明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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