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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料场违规存放砂石被罚 请求撤销处罚被驳回

一家工程堆料场存放砂石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执法部门要求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整改,经营者李某铭仍不悔改,被罚4万元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李某铭起诉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维持原判。

  2021年2月,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在督查过程中,发现原告李某铭经营的堆料场大面积砂石裸露未覆盖,也未采用湿法作业处理,于是,将该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办理。2021年3月8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的执法人员到该堆料场现场勘察,拍照取证,制作笔录,并向其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砂石进行覆盖。2021年3月17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场检查,发现该堆料场没有整改,仍有大面积砂石裸露未覆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遂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李某铭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有统一监督管理辖区大气污染防治、依法查处相关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李某铭经营的堆料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对堆放的砂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该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依据相关条例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李某铭的诉讼请求,李某铭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王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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