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被行政处罚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申请撤回起诉。股东又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了股东的起诉。
原告丁女士诉称,其为某科技公司的股东。2021年2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高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公司在提起行政诉讼后主动撤诉,该行为侵犯了其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告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科技公司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丁女士无权再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丁女士于同日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后科技公司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完全符合事实和法律,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许该科技公司撤回起诉。综上,该科技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丁女士无权再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故裁定驳回了丁女士的起诉。
宣判后,丁女士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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