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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70出事故,诉讼期间身亡谁赔偿?

审判依据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某日8时许,刘先生驾驶小型轿车沿国道某路段行驶时,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掉头行驶的冯女士发生碰撞。冯女士受伤严重,被送往济源市人民医院治疗。相关交警部门调查了解到,刘先生和冯女士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冯女士未佩戴头盔且未依照相关规定安全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

冯女士已年近70岁,住院治疗155天,于事故发生一年多后在诉讼期间去世。


案件处理


洛阳光法所交通事业部接受冯女士家人的委托,调查了解到刘先生是案涉事故车辆的驾驶人,李女士是案涉事故车辆的所有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律师团队为冯女士申请到道路救助基金七万余元,与刘先生协商争取其垫付三万余元,解决了冯女士住院治疗期间家庭经济压力。

承保案涉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事故发生时,驾驶人刘先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涉车辆所有人李女士辩称,将车辆借给表妹,不知道刘先生怎么会驾驶车辆,完全不知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涉车辆驾驶人刘先生辩称,同意按照法律规定扣除交强险限额部分的合理合法损失,按照责任比例30%进行赔偿,但应当扣除被告已垫付的三万余元,以及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垫付的七万余元。

律师团队在提起本案诉讼前,申请对冯女士的残疾等级,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及护理人数、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至河南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4年4月中旬作出鉴定意见书:冯女士残疾等级为一级;误工期、营养期均至残疾评定前一日,护理期为终身;属于完全护理依赖,建议护理人数为二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冯女士死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侵权人刘先生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酌定赔偿比例为30%。李女士无证据证明自己将车辆出借给表妹,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定残后又在诉讼中死亡的,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冯女士于2024年5月下旬死亡,生育有三名子女。

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系因伤致残的受害人在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对其未来收入损失的弥补。该损失在受害人定残之日已经确定,不因受害人死亡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由侵权人承担该部分责任亦未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本案中,原告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上述损失共计651524.01元。

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如下: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98000元,超出部分453524.01元由被告刘先生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36057.2元,扣除刘先生已经赔偿款项,还应赔偿原告96413.17元。



责任编辑:(王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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