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关:检察院、法院
批准机关:检察院
执行机关:公安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对无罪而错捕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逮捕的条件
应当(必须)逮捕的条件: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逮捕;
3.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危险性条件)的,应当逮捕。
可以逮捕的条件:
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逮捕!认罪认罚,情节较轻,没有别的重大嫌疑,可以 不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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