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批准逮捕、审查决定逮捕
审查批准逮捕指的是检察院批准公安。
审查决定逮捕指的是检察院自己批准自己。(检察院内部的侦查部门要逮捕人,找与自己平级的捕诉部门批准“决定”,就是一个单位里的两个部门,一个是管逮捕的,一个是管批准的。)
A.审查批准逮捕(检察院批准公安)
1.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的案件,一般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供述前后反复与别的证据矛盾的话,可能出现了刑讯逼供等重大违法行为,供述和别的证据相矛盾有可能导致没有达到逮捕条件。)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查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如:一般拘留以后24小时以内送看守所,结果48小时内才送看守。)
(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嫌疑人供述前后矛盾,可能受到了刑讯逼供。)
(5)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6)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
(7)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2.审查批捕的时间(侦查阶段,检察院批准公安)
1.已被公安拘留的,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决定;
2.未被拘留的(人权没侵犯),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不得超过20天。(拘7,没拘15-20)
如果已经被拘留(3.7.30),人权已经遭到侵犯,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要快点,最多7天。
如果没有被拘留,可能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人权不一定遭到侵犯,批捕时间可以长一点,15天也行,20天也行。
3.不批准逮捕:
1.无论逮捕与不逮捕,都是检察长说的算。
2.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要求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立即释放在押的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的3天内,送达作出不批准决定的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以后,对在押的嫌疑人不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只要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局必须立即放人。
公安如果认为检察院不对( 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可以向同级检察院复议或上一级检察院复核,但必须先放人!对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未说明理由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检察院说明理由。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要将案件退回公安局,可以建议公安补充侦查,检察院不能自行侦查。
检察院办理公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遗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说明的不批准逮捕的理由不成立,检察院可以直接做逮捕决定,送公安机关执行。
B.审查决定逮捕
审查决定逮捕是检察院自己决定自己,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时,侦查部门侦查完毕后将案件移送给检察院的逮捕和起诉部门,由检察院的逮捕和起诉部门去审查决定。
审查决定逮捕(检察院自己决定自己):针对已被拘留的,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负责侦查的部门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讯问嫌疑人录音录像,一并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审查。
1.对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嫌疑人如果已被拘留,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的7天以内,报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到3天。
2.嫌疑人没有被拘留,负责逮捕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以后的15天以内,报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不超过20天。(拘17,没拘15-20)
建议报捕:对应当逮捕而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未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负责逮捕的部门应当向负责侦查的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平级单位),建议没采纳,应当报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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