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类案件审理的整体要求与基本原则
对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审理应从整体上把握以下四点:
要以常态化审理为基调,节约使用司法资源;以公开审判为原则,实现庭审公开、判决文书公开、涉案财物处置公开,力求最佳司法效果,展示法院良好形象。
要正确对待被害人、集资参与人的合理诉求与关切,统一接访答复口径,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以换取被害人、集资参与人对法院工作的理解,避免人为形成对立。
针对审理过程中存在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争议,应当认真研判,判决文书要全面回应争议问题,敢于说理、善于说理,展现法院依法公开、公正裁判的决心与信心。
对于分别在不同法院审理的同一系列非法集资案件,不同法院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法律适用统一与量刑均衡。法院还应加强与其他办案机关、党政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并做好涉案财物的处置工作。
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中,参与集资的被告人往往较多。对此,需要查明各被告人所处层级、岗位职责,并综合考虑被告人参与犯罪数额、个人违法所得、主观过错等事实、情节,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做到罚当其罪。对于非法集资活动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者、主要实施者和主要获利者,应当重点打击,从严惩处;对于前述人员以外的被告人,虽然参与犯罪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但到案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尽力弥补本人行为所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非法集资类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追缴、退赔工作是处理该类案件的重中之重,关乎每一个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当就会引发群访事件,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最大限度追赃减损是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要目标,也是预防不稳定因素的关键所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强化追赃挽损意识,将此项工作放在与定罪量刑同等重要的位置,做好涉案财物的续封、续冻工作,重视涉案财物去向线索的搜集固定,做好继续追缴、退赔工作,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保障集资参与人及被害人的合法利益。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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